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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是否有权铐走大夫——上海仁济医院4.24冲突的法律思考

中咨律师事务所|2019-04-28|阅读量:5699

2019年4月24日,“拒绝插队引发矛盾,仁济医院专家竟被戴上手铐带走”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


上海警方公开回应该事件,称报警人陈某、韩某夫妻因等候就诊问题与医生赵某发生言语争执及肢体冲突。现场处置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涉事医生赵某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在赵某拒不配合、并与处置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现场使用手铐强制传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


4月27日,中国医师协会就上海仁济医院4.24冲突发表声明,认为在医疗机构内如果发生患者不遵守诊疗秩序的行为,首先应当由职能部门或安保部门协助维持秩序,以防事态扩大,这也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医院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应当缺位。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医患冲突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冲突,“尊医重卫”不只是一句口号,还应表现在具体行动中,对医务人员慎用械具也是“尊医重卫”的应有之意。


人民卫士与白衣天使之间发生上述激烈冲突,笔者深感痛心。当前网民留言中医生和患者谁更弱势的争议,体现了当前医患两方彼此的误解太深。但本案中触目惊心的使用警械将大夫铐走之行为,与谁更弱势无关,而应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法治规则予以审视。


在完成本文初稿后,媒体发表了4月27日对当事医生上海仁济医院胸外科主任赵晓菁和处置此次事件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所长黄波的采访内容,让本案的具体细节及各方态度得以充分展示。尤其是黄波所长的采访内容对于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时“合法不够合情”的表态以及对此事件的若干改进思考内容,正好和笔者初稿的审视问题点基本一致。故本文又进一步更新以体现了各方对于本案程序合法性及适当性的共同思考。


一、民警铐走大夫属于行政强制传唤措施


根据上海警方的通告内容,警方在发生医患纠纷接警后,要求涉事医生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但因赵某“拒不接受”,在赵某拒不配合、并与处置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现场使用手铐强制传唤。因此,警方将该行为定性为使用警械进行强制传唤的行政行为,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案所争议的即为上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鉴于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未作出、媒体报道内容有限,本文对于事实不作定论,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传唤措施所应符合的合法性、适当性要件。


二、警方是否有权传唤医生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或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


本案中处置民警发现韩某“身上有多处明显伤痕”的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纠纷相对方都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因此民警认定韩某与赵大夫都是违法嫌疑人之一并无不妥,有权进行询问。


询问并非必须至派出所进行,也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可以选择在医院即赵大夫单位进行询问,也可选择传唤赵大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对于在何处询问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纠纷现场为医院就诊区有人群围观,显然不适合对双方进行询问。公安机关要求涉案双方都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具有合理性。


三、警方是否履行了传唤的合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应履行如下合法程序:


1.告知及通知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上海警方的通告中没有上述告知及通知义务的表述,而此项义务的适当履行是传唤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处置民警不仅应向赵大夫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且还要通知赵大夫的亲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及通知义务的,其传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


如“陈乾、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2018)豫01行终122号),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东风路分局提交了当事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实施强制传唤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称对上诉人实施强制传唤有补充批准手续但未向法庭提交,其在实施强制传唤后也未按上述规定对上诉人进行告知、通知其家属等其他后续行为,故其实施强制传唤的程序不当。因该强制传唤程序已经实施完毕,无撤销之可能性,故应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强制传唤的行为违法。”


2.传唤证传唤或口头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从上海警方通告来看,现场处置民警采取了口头传唤的方式。口头传唤应具备“出示工作证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的合法程序。


塘桥派出所所长黄波表示“我们从口头传唤再到强制传唤,强制传唤之后才使用了手铐。每一道程序民警都进行了口头告知,是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的,同时赵医生作为当事一方,的确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可见处置民警注意到了告知义务的履行,但是否履行了通知家属义务尚无相关报道内容。


四、采取强制传唤的合法性及适当性


本案中,处置民警开始采取的是口头传唤,后来升级到强制传唤措施并采用了警械。强制传唤属于暂时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实施有较高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要求。


警方对于口头传唤升级为强制传唤过程的公告描述为:现场处置民警在等候赵某继续接诊约20分钟后,提出由院方安排其他医生继续接诊,赵某拒不接受。民警遂对赵某口头传唤,在遭到赵某拒绝后,将其强制带离诊室。在强制带离至候诊大厅时,赵某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为此,民警依法使用手铐将赵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该过程可以总结为:民警等了20分钟——赵某不接受其他医生替班——强制带离诊室——在候诊大厅发生肢体冲突——使用手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等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上述(二)、(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赵大夫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从警方的公告的接警时间以及“现场其他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围观”的来看,民警要求赵大夫去派出所的时间,医院应该还是处于接诊时段。同时,民警提出让医院安排其他医生接诊,也显示民警知悉赵大夫正在处于上班接诊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正是因为挂赵大夫号的患者较多韩某无法马上就诊才发生了冲突,冲突发生也让当时在场患者的就诊时间相应推迟。


可以合理推断,民警要求赵大夫上派出所时,赵大夫还没到下班时间而且还有待诊患者。这些患者早早挂了号、一直在诊室外排着队而且被之前冲突延迟了就诊,此时让赵大夫不管他们去派出所。患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呢。


至于民警“提出由院方安排其他医生继续接诊”的要求,当前描述无法体现民警是向医院负责人提出的还是各赵大夫提出的。如果是向赵大夫提出的,赵本身根据医院安排进行诊疗工作,是否具备安排其他医生的职权不明。但是,患者挂的就是赵大夫的号,让其他医生来接替工作,按医院的管理规定是否合规,患者能否同意都存在疑问。


黄波所长的媒体采访内容正好回答了笔者的上述疑问。关于民警是否寻求医院的协助的问题,黄波所长介绍“但在对医生使用手铐带离的问题上,民警事先没有设法通过其他的渠道,比如寻求院方的帮助支持等,来做通医生的工作,使医生的情绪平稳下来,而是比较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款采取了比较强硬的方式,没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级,这一点我们需要反思和改进。”也承认赵大夫是基于为患者继续诊疗的目的而拒绝立即去派出所,“赵医生希望继续看诊,不愿立刻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但警方的调查工作又要继续。最终,一名民警架住赵医生往电梯方向走,双方在肢体接触中同时倒地。另一名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就拿出了手铐铐住赵医生,现场其余医生看到这一幕,也上前将两人拖起分开。”“对赵医生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赵医生放弃午休,当日近中午一点的时候还在为患者就诊,还主动为当事患者从其他医院调取之前所拍的片子提供帮助,并在事发后为其他预约患者考虑,对此我表示敬意。”


因此,赵大夫没有按民警的要求立即去派出所而是继续诊疗,应有一定的理由。此点当前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肯定和理解。


另外,虽然赵大夫在20分钟内没有动身去派出所,但一直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没有脱离民警监控,难以认为构成逃避传唤。


如果处置民警等待到赵大夫已完成了当天挂号患者的诊疗且医院接诊时间已结束时,再根据赵大夫届时的言行决定是否采取强制传唤,会更为稳妥合理。


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赵大夫表示“警方希望我去做笔录,我对这个程序也不太清楚。我个人的想法是,希望给我半小时到一小时的时间,让我把门诊正在等待的病人都看完后,我会配合警方的。可能警方程序是要求我马上走,不应该继续诊疗工作。”“我去了(公安局),到那个时候大家就开始冷静了,警方就允许我马上回到诊室,来完成我的诊疗工作。所有诊疗工作都做完以后,我再回到了警局。”如果所言属实,则赵大夫的确是因本职工作的合理理由,没有逃避传唤。警方使用强制手段将赵大夫带到派出所后,又马上让赵大夫回去继续诊治。那20分钟未动身就强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缺乏说服力。


对采取强制措施缺乏合理性的问题,黄波所长也进行了善意和诚恳的回顾“现在回头来看这件事情,复杂的执法环境,更加考验民警的执法素质。如果民警能控制好自身情绪,或者在现场耐心陪同等候医生将后续的病人问诊完毕,更加精细化、人性化地操作,不至于升级到肢体冲突最终使用手铐的。那样的话,最终的执法效果也会更好一些。”


2.强制传唤应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作为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应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前的警方公告中,在强制将赵大夫带出诊室以及在候诊大厅发生肢体冲突后使用手铐的过程描述中,没有提及处置民警的汇报及是否获得批准的情况。


未获批准即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例如上述(2018)豫01行终122号)案中,未获得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强制传唤行为被确认违法。


黄波所长对于使用警械进行强制传唤的行为本可避免需要改进进行了回顾“在赵医生抵达派出所之后,所领导就已经感觉到处警民警的方式方法欠妥。民警就解除了赵医生的手铐,核实赵医生身份后,警方对为何强制传唤赵医生进行法理解释。在简单了解一下情况后,就让赵医生马上回到诊室继续诊疗工作了。”但从上述回顾来看,民警强制传唤在前,所领导感觉欠妥在后,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时并未事先取得派出所负责人的同意。虽然法律规定现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但在负责人已认为欠妥的情况下,是否应批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五、4.24冲突的后续发展


韩某与赵大夫所发生冲突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进行认定及处理。任何一方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以至行政诉讼。民警在本案中实施行政强制传唤行为的合法性,必然成为本案的争议重点。


综上,民警铐走大夫事件,本质上是公安机关介入医患纠纷时所采取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要求违法嫌疑人及时接受调查是公安机关法定职权。但救死扶伤也是医生的法定职责。二者孰重孰轻,相信在本案中大家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无论如何,在依法治国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相信有关部门会查明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热点法制事件的处理同时也是最佳的普法良机,相信本案的妥善处理会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同时也给医者、患者、警方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确定更清晰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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