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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医者下场如何?——杀医伤医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分析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1-02|阅读量:6626

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犯罪嫌疑人孙文斌将正在工作的杨文大夫杀害。


在凶案发生后的第3天,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孙文斌批准逮捕。而12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突然发生的凶残施暴,激起了全社会对于杀医者的滔天悲愤,大家都期盼着凶手早日得到应有惩罚。

 

然而,已发生伤医、杀医事件中,凶手都得到了何种惩处?

 

杀医者会偿命吗?

 

笔者试图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一探究竟。

 

笔者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2019年12月31日之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任一罪名,且包括“医患关系、医患纠纷、医患矛盾”任一关键词的刑事裁判文书,剔除无关的案件后,共检得37件案例,全部为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

 

一、杀医伤医案件的基本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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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2013年前案件数量每年只有1-2件,但在2014年突然增至12件,而在之后再呈下降趋势。


为何2014年伤医案件陡增?笔者认为非因该年发生的伤医事件增多,而是在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指明了“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要求。作为对该意见的落实响应,各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伤医杀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仅在当年案件数量增加,而且唯一的对杀医者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也发生在2014年。


(二)罪名分布


在37项刑事裁判文书中,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为2起案件,其他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判决结果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2起案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即“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而另一起“朱恒宝等故意杀人罪”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的案件中,“秦红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判处包含缓刑的案件17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3件,其余判处有期徒刑。

 

二、杀医伤医者所受的惩处


(一)杀医者偿命了吗?


全部案例中医务人员被害死亡的共有3起。其中

 

仅有1起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案情: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到天津×××××第×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了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无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某某针灸所致,遂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天津×××××第×附属医院二楼康某某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某某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判决结果:判处王英生死刑。


2. “朱恒宝等故意杀人罪”

案情:2012年7月30日14时许,汪菲在“亚非牙科”双楠店协商解决治疗牙齿不满事宜未果,其丈夫王某某让被告人陈建民前往,陈建民邀约被告人采取在医院大厅大声喧哗、驱赶病人和工作人员等方式严重影响了该店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16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医院人员)与陈建民、陈富超发生打斗后,梁某某跑至一餐馆持两把菜刀返回砍伤陈建民,朱恒宝、陈富超、曹川、李维明、李强、谢金宝等人见状上前抢夺梁某某手中的菜刀,并围殴梁某某。期间,朱恒宝持匕首捅刺梁某某,陈建民、陈富超持菜刀砍击梁某某,后朱恒宝等人逃离现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恒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建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富超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曹川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维明、李强、谢金宝有期徒刑四年。


3. “秦红富故意伤害罪”

案情:被告人吴敏之妻贾姗姗于2010年7月28日到武冈市中山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贾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皮肤过敏、尿少等症状后转院。在中山医院为贾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贾的亲属认为贾的病情与中山医院的治疗有关,要求中山医院继续支付贾的后续治疗费用。2010年8月21日,吴敏为向中山医院多索要贾姗姗的医疗费而打电话要被告人秦红富于当天赶到中山医院去闹事。同月22日,吴敏、艾恒华及其亲属等人将中山医院的大门关上,在医院1楼大厅吵闹,武冈市公安局“110”巡逻人员即赶过来劝阻,但吴敏等人及其亲属均置之不理。在吴敏的亲属发现医生钟廷红在医院2楼对他们进行拍照时,吴敏、夏顺六、艾恒华、龚慧君等人即朝钟廷红冲过去想抢下钟拍照所用的手机…当吴敏发现从医院食堂吃饭出来的医生邓吉军时,吴即冲过去朝邓的头部打了1拳…在艾恒华发现中山医院的副院长姜远正(被害人,男,殁年45岁)从医院食堂出来时,艾说了句“就是他”后就径直朝姜冲了过去,…后秦红富、吴敏、夏顺六、艾恒华、邓星烂又冲上去围着姜远正拳打脚踢,将姜远正打倒在地,在姜准备从地上爬起来时,秦红富从地上捡起1块大理石板朝姜的头部砸,将姜砸倒在地…中山医院的工作人员后将姜远正送至武冈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被告人强迫医院关门,在公安在场的情况下,抢医生手机、殴打医生、

 

用大理石板朝医生的头部砸

 

然而,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秦红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且“考虑到本案系被告人吴敏与武冈市中山医院的医患纠纷而引发,秦红富又有自首情节等情况,对秦红富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判决结果:被告人秦红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医生及医疗机构得到刑法特殊保护了吗?


在全部伤医、杀医刑事判决中,没有因受害人在医院行凶而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情况。相反,部分判决认为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事出有因,可从轻处罚。


例如:


“井某故意伤害案”:2013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井某因与曲阳县仁济医院医患纠纷一事,伙同其哥井某辉(现外逃)手持铁管来到曲阳县仁济医院妇产科内,二人用铁管将妇产科护理站桌子上的打印机、血压仪、呼叫器显示屏、窗玻璃等物品砸坏。后二人又来到妇产科医办室内殴打妇产科护士长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乙劝阻时被井某、井某辉打伤。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且民事部分已调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酌情对被告人井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贺某甲故意伤害案”: 2015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因家属与攸州医院有医疗纠纷欲锁住该医院大门,正在该医院上班的护工易某上前阻止。被告人动手将易某推出门外并致其后退至医院前坪,随后上前又将易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了易某。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上诉人王以华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情况,可酌情对上诉人王以华从轻处罚。


用大理石将医院副院长砸死的秦红富未判偿命的从轻情节之一,也是

 

“本案系医患纠纷而引发”。

 

笔者认为,部分判决的“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裁判逻辑,正如部分网民在民航医院杀医事件中针对医院及大夫的负面评价一样,带有对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偏见。

 

(三)制止医闹要掌握尺度吗?


在这37个案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起医院保安因制止医闹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被告人苗某、葛某甲、罗某、姬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许某己、黄某己等人纠集多人,采用辱骂、威胁医护人员、用车辆、花圈堵门等方式在二院闹丧,后追打医务人员而引发械斗。被告人苗某等为医院保安,虽多人参与斗殴,造成许某己、黄某己受伤,但因被告人是为了使医患纠纷解决,不具有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亦不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但被告人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上述案例表明:制止医闹者如果发生肢体冲突,反而可能会成为被告人。


保卫医院、制止医闹,保安行为的尺度不好掌握啊。

 

(四)医患纠纷构成被害人过错吗?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辩解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伤医行为属于被害人过错,但法院没有支持。


“陈国柱故意伤害罪案”


对被告人陈国柱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朱某1具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过错一般是指被害人实施了指向被告人,并引发双方矛盾的违法或者违背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本案证据虽证明被告人陈国柱的亲友与被害人朱某1所在的庐江县微创医院存在医患纠纷,但被害人朱某1在被告人陈国柱赶至现场后未对被告人实施任何违法或者违背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且选择报警;被告人陈国柱在民警赶至现场处置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被害人朱某1的身体。据此,不应认定被害人朱某1具有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医患纠纷不能成为伤害医生的理由。

 

三、立法、执法还须加大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刑法》未规定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或针对医务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针对侵犯医生的犯罪行为有如下规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没有对医生的人身权利进行更高标准的保护,而

 

只是将医生的人身权利保护拉到了普通人的标准。

 

从上述案例分析也可看出,伤医杀医并不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处,反而在某些案件中成为了酌情从轻的理由。

 

笔者也注意到,在《意见》中也有如下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

 

要依法从严惩处。

 

因此,杀害杨文大夫的凶手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结合以往杀医案例的量刑标准,假设当前媒体报道的案情与最终法院认定事实无较大区别的情况下,

 

孙文斌将面临死刑。

 

死刑或可还受害人公道,或平息社会的愤怒,但为了避免我们的大夫再遭毒手,但我们在立法上、在执法上、在对医者的尊重和珍惜上,还需要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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