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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2-27|阅读量:6430

三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



前言

中小微企业即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

 

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央、地方出台了系列抗疫帮扶措施中,较大程度侧重于帮助中小微企业。例如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关于三项社保的免缴时长及比例、京政办发【2020】7号文关于16条帮扶措施,都侧重或仅限于帮助中小微企业。

 

但部分企业不确定自身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从而也就不清楚可否享受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帮扶政策。同时部分需申请才可享受的帮扶政策中,相关部门需要企业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中小微性质。

为此,本文简要介绍认定中小微企业的依据、证明材料及方法。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7年9月1日修订)。在该部法律中,将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界定为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

2011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16个行业的不同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并规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行政管理所共同适用的国家标准。该办法的附表及其说明,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细化及解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因此,通过《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及说明,可以直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二、三步法认定中小微

)定位行业

首先定位本企业的行业门类,即在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共16大门类中定位本企业的行业门类。

本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包括:

1.企业注册名称

企业名称通常由“区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要素组成,其中包括企业的行业信息。

2.企业主要营业范围

企业营业范围的首项一般可据以认定公司所处行业。

3. 企业主营业务

如果注册名称及营业范围均无法认定所处行业的,依据公司的主营业务认定公司所处行业。

 

(二)核实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规模

1. 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一般指上一年度或当期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从业人数可依据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予以证明。

2.营业收入

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2.3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均为财务报表所体现的会计数据,可依据经审计或企业自行制作的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予以证明。


(三)套用公式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都引用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一个或两个维度作为指标。

1.公式一:大中小型企业应完全满足否则下划一档

在双维度情况下,大中小型企业必须完全满足附表所列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的两个数据;如不满足其中一项,则下划一档。

商业服务类企业的大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数大于等于300人,资产总额高于等于12亿元。某商业服务类企业(包括法律、咨询、广告、会计审计等)人数为400超过300,但资产总额为1亿元,则不满足资产总额一项应下划一档为中型企业。

仅有单维度指标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仅须以从业人数为依据,属于该门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仅须根据从业人数即可认定是否属于中小微。

2.公式二:微型企业应满足任一指标

在双维度情况下,如满足任一指标则构成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数少于10人或者营业收入少于50万元。某软件开发企业人数为7人,但营业收入为700万元,仅满足人数一项指标即构成微型企业。

 

以下为《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可在表中找到本企业的大、中、小、微类型。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三、中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已取消

小微企业认证证明曾一度属于政府服务事项。企业曾可申请区级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后获得证明。但由于没有法定文件作为此证明事项设立依据,各地已逐步取消。如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市政府审改办印发《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取消“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事项。

当前,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为准,由企业自身提供材料予以自行证明。


)自行证明中小微企业类别的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中小微企业认定所需的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如下表:

材料类型

证明事项

营业执照

所载明的企业名称、营业范围可证明企业所属行业

经审计或企业自行制作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可证明资产总额;利润表可证明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应填报信息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可证明从业人数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可证明从业人数

员工工资表

可证明从业人数

 

希望本文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自身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为进一步适用或申请系列优惠政策做好准备。

 

关于疫情期间北京地区企业可享受的帮扶政策,请参见《一键定位:北京企业可享受的应对新冠疫情企业帮扶政策措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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