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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勿忘税收优惠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2-18|阅读量:4871
导言:


为了支持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其中就包括针对生活服务业的免税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2021年春假假期已经结束,2021年2月征期过半,主要从事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会遇到以下问题:8号公告免税政策是否继续执行?2月征期应如何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合同中如何进行约定才能适应国家政策调整?是否一定要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申报注意事项、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合同条款中约定价税分离、根据企业测算情况选择是否申请免税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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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服务业疫情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期限


8号公告第5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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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生活服务业免税税政策是否延续


2021年能否延续8号公告的免税政策,相信是所有生活服务业相关纳税人共同关心的问题。虽然目前尚未有对8号公告政策延续的正式官方文件出台,但是在2021年2月登录电子税务局已经可以看到相关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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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8号公告的免税政策在2021年非常有可能会继续执行。在免税政策正式出台前后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应如何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等问题,笔者在下文一一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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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报


2月征期申报的是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因此若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延续的话,那么1月所属期就仍然属于免税期,2月申报时就应当按照免税申报,受春节放假影响,征期顺延至2月23日,在申报前建议相关纳税人咨询当地12366或主管税务所进行确认。经笔者了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税务局答复都是可以按照免税政策进行申报。


2.开票


有些纳税人可能在1月所属期内已经开具了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上述4号公告规定,若1月份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及时追回,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向购方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若2月征期内无法追回的,可以先适用免税政策进行申报,但要在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重新开具。对于已经开具的含税普通发票,无需特殊处理。


3.合同条款


很多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习惯用含税价表示,且不约定开票税率,这样的约定可能会给购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购方支付给销方的货款中包含货物服务价格和增值税额两部分,而增值税实际是由购方承担的,由销货方代收,因此若双方约定的是含税总价,当税率降低或者免税的情况下,购买方仍然要支付原合同总价。举例如下:含税价106元,其中不含税价100元,增值税费6元,若双方合同约定的是总价106元,则不论税率如何调整,最终购方都需要支付106元;若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价100元,税率6%,且注明税率根据国家最新税收政策调整,则销方选择适用8号公告免税时,购买方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货款即可。可见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价税分离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税收红利并避免未来的经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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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的选择——是否一定申请免税政策


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是否都应该选择免税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主要从事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来说,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是免予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只有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情况下才会形成当期应交增值税,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比销项税大,并不会形成应交增值税,且会形成当期进项留抵,用于以后期间的抵扣或退税。


若企业选择免税政策,则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进项税金均不得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除了人工成本以外其他绝大多数成本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要进行成本占比以及取得专票比例的测算来评估在免税期间的正常税负。举例如下:企业免税政策期内预计发生包括广告、市场推广费用在内的各项成本费用1000万(均能取得6%的专票),营业收入800万(税率6%)。我们按照两种方法分别进行计算。第一种按照正常应税计算:销项税=48万,进项税=60万,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进项留抵12万;第二种按照享受免税政策计算:销项税=0,进项税转出60万,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虽然两种方案当期增值税都为零,但第一种会形成12万的留抵税金用于以后期间抵税或者申请退税,显然对企业更加有利。


因此在面对一项普惠政策时,不一定选择适用普惠政策就是最优选择,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事前做好专业测算,做好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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