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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代价——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3-23|阅读量:2367

导言:


经营的合法性对公司至关重要,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致使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对于上市公司,行政处罚不仅影响资金周转、信用水平,还将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甚至导致公司被强制退市。本文对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常见行政处罚进行简要介绍,本文对刑事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做重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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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达到一定程度的,即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对于企业来说,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类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除了上市公司本身受到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子公司受到的重大行政处罚[1]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2]同样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依法进行披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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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4]


一般,应当披露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判定标准[5]为:①处罚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②处罚标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③处罚标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④罚款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⑤处罚导致的亏损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6]进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违反前述要求,未及时披露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时,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处分[7],同时,证监会可能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8],还可能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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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影响


1. 对股权融资的影响


股权融资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进行融资。如果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将无法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


可能影响股权融资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因素[11]主要包括:①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②如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或者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或者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则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若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尽管有关法规规定如此,实际业务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融资时关于行政处罚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要求所有实施股权融资的公司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上市公司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对于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同样要求其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是否重大的认定也极其严格[12]


2. 对债权融资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债权融资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对于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公司,有关法规对其受行政处罚情况未做限制;对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将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3]。而有关法规对公司已经受到的行政处罚未做明确限制。


尽管有关法规规定如此,实际业务中,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申请债权融资时关于行政处罚的要求更为严格。律师在为融资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要充分披露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论证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也将严格审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可能参照股权融资时对行政处罚要求的标准进行审批,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可能无法成功注册或通过审批。


3.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重组又分为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有关法规仅要求拟借壳上市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14],并未限制受过其他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但是,实际业务中,证监会的要求往往更为严格。


4. 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其他主体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将无法收购上市公司[15]。有关法规对被收购上市公司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要求未作规定,通常,被收购上市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其被其他主体收购。


5. 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6]:①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②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③交易所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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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除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证监会还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交易所也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述措施将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资本运作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可见,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极大,上市公司应关注企业运营的合规,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业务人员做好辅导和培训,对存在问题的业务积极进行整改,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附:公司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汇总

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图片.png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条第1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8条第1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 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2款: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018年4月25日,杨凌区环境保护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众兴菌业全资子公司众兴高科进行调查,认为众兴高科“年产5万吨有机食用菌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众兴高科停产整治,并对众兴高科罚款人民币505,000元。众兴高科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5月15日及2018年6月22日收到杨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但众兴菌业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首次披露,致使深交所对众兴菌业发出监管函。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第11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第10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10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5]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第3项: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第3项: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8] 详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


[9] 《证券法》第197条第1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11] 详见《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


[12] 在2020年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证监会要求其说明全部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第1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


[14] 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43条。


[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16]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1条、第13.5.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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