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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化学储能在商业化初期相关风险问题的思考(上)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5-07|阅读量:2401

北京集美大红门25MWh直流光储充一体化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储能电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厂甲14号院,由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轩福威斯)开发,于2019年3月正式投入运营,被称为“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了四个应用技术第一”:用户侧最大规模储能电站、城市中心最大规模充电站、第一个直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第一个区域直流增量配网项目。


项目包括25MWh磷酸铁锂电池储能,一期1.4MWh屋顶光伏和94个车位的单枪150KW大功率直流快速充电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5.1.2条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容量规模划分的规定,该储能电站为中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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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储能与电工新技术研究所


据北京消防官方通报:2021年4月16日12时17分,储能电站南区发生火灾,15个消防站47辆消防车23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消防救援站接到命令到场处置,灭火救援攻坚组队员陈刘飞、曹群冒着高温浓烟深入电站院内抵近侦察,在设置移动炮阵地阻截火势、防爆降温过程中,14时15分许,身后的电站北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发剧烈爆炸,造成陈刘飞、曹群同志不幸壮烈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伤情稳定),电站内1名员工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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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航拍情况

图片来源同上


北京消防官方通报显示,在对该电站南区进行处置过程中,电站北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发爆炸,是导致此次事故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事发前,该电站正在进行施工调试,关于事故原因和财产损失正在调查之中。


另外一起发生人员死亡的锂电池爆炸事故为5·31 南通爆炸事故。


2016年5月31日,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锂电池满电态搁置仓库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该企业员工12人受伤,消防队员8人受伤,事故造成1名消防人员和1名海四达员工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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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主体


(一)北京国轩福威斯


北京国轩福威斯成立于2018年8月16日。该企业为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持股75%,以下简称:北京福威斯油气)、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的合资公司,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持股40%);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国轩福威斯的法定代表人刘博持有北京福威斯油气33%的股权。


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和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二者股东均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则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北京国轩福威斯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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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轩高科


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与技术联盟在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发布的《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1》,2020年中国新增投运的电化学储能项目中,储能技术提供商装机TOP10依次为:宁德时代、力神、海基新能源、亿纬动力、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南都电源、赣锋电池、比亚迪、中航锂电和国轩高科。


在2018年9月21日的一篇《国轩高科跻身储能市场既是机遇更是挑战》的文章中提到:截止今年9月上旬,国轩高科已经在锂电池储能方面取得一些不俗之绩:


2017年4月,国轩高科第一个4MWh储能电站体系验证;2018年5月,国轩高科顺利通过江苏镇江储能电站竞标三轮商务技术答辩;许继集团600MWh储能电站的三年战略合作协议;北京福威斯25MWh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签订;台塑锂铁储能集装箱项目明年起开始供货;淮北13MWh的光储充项目将于9月下旬交付……。


根据上述文章可知:国轩高科在2017年4月获得第一个储能电站体系验证;国轩高科将北京福威斯25MWh光储充一体化项目作为其在锂电池储能方面取得成绩之一;4·16事故发生后,国轩高科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项目部分电芯是我们公司的,公司只是参股了该项目,没有参与实际管理。


上述文章还提到:国轩高科判断,储能市场将会是下一个蓝海,储能市场主要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这对国轩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磷酸铁锂电池放在客车上使用8年,回收后还有80%的电量,这80%还可以用在储能、通讯基站上,甚至电动自行车等家用储能产品上,梯次利用体现了磷酸铁锂电池的二次价值。


“梯次利用”是指将新能源汽车等淘汰的“退役电池”返厂维修,达到可利用标准后,进行循环使用。


国轩高科组建了专门的储能事业部,并与上海电气成立合资公司,聚焦储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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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威斯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由提供的锂电池储能系统

图片来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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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能电站的风险梳理


(一)商业模式风险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明确要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


电力行业是实现碳中和最重要的领域,“双碳目标”将给行业整体带来巨大挑战,光伏、风电的发展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最重要方式,以往的商业模式和价格体系将改发生改变,电化学储能与新能源发电并行,电力行业将重视并积极推动储能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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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的分类

资料来源:派能科技招股说明书


在所有的储能技术中,电化学储能具有其他储能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截止2019年,全球锂离子电池累计装机占电化学储能87.3%,可以说,电化学储能领域将由锂电池一统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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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在电化学储能中占主导地位

资料来源:CNESA


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loombergNEF)报道,从2010年到2020十年间,全球锂离子电池组平均价格从1100美元/kWh降至137美元/kWh,降幅达89%,过去十年,从设备的角度看,储能系统的成本下降了75%。


随着可再生能源成本的暴跌,未来几十年内,绿色能源将吸引约11万亿美元的投资。


彭博新能源财经还称,到2050年风能和太阳能将占全球电力的56%,可再生能源和电池技术的发展会使碳排放在2027年达到峰值,之后每年将下降0.7%。


电化学储能优良的调节性能、布置灵活性,加上储能技术快速发展和成本不断下降的表面热闹,却无法掩盖大规模发展储能的商业逻辑不清,储能项目难以独立生存的现状。


2018年被认为是我国电化学储能市场开启元年,随着新能源发电比例的不断提高,电化学储能被电网企业赋予未来电网调峰的重任。2019年年初,南方电网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相继发布了促进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发展电网侧储能释放出积极信号。


在4·16事故发生两年前的2019年4月16日,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与青海3家新能源储能和发电企业,就开展共享储能调峰辅助服务签订合约,标志我国首个共享储能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试点启动。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2020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括电储能设施在内的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电网侧电化学储能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使储能价值不得在电价体系中体现,电化学储能的价格补偿机制未完全建立,这些因素均影响到储能市场化交易机制。


由于电化学储能可以有效解决新能源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问题,2019年12月11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均应以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为前提条件。纳入规划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启动项目时,应向电网企业咨询项目接入和消纳等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取得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批复以及同意接入和消纳的意见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即可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同时,江苏能源监管部门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等文件精神,配置一定比例的电源侧储能设施,支持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储能系统与新能源协调运行,进一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化提升机组调节性能,促进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通过市场手段破解新能源消纳矛盾。


其他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新能源发电配储能相关政策,以下内容来源于观研报告网(www.chinabaogao.com)发布的《2020年我国新能源发电配储能相关政策汇总》。


部分省市新能源发电配储能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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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署名为王康的《电化学储能的商业模式之困与投资风险分析》一文,我国目前主要的储能电站商业模式有:新能源+储能、独立调频电站与峰谷价差套利三种模式。新能源+储能模式做为电网侧电化学储能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被地方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的替代模式,严格来说不是市场化的商业模式,而是新能源企业因并网要求承担的新能源储能成本转嫁。


对于独立调频电站模式王康认为:“在我国控制电价上涨的大环境下,调频服务不太可能疏导到用户侧,如果不能突破“两个细则”框架下确定的发电企业之间的“零和游戏”,其空间仍只是在现有电价中切割份额,在整个全社会电费成本中占比不会明显上升”,因此得出未来调频市场的空间可能不会太乐观的结论。他认为:储能调频电站的新入局者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在市场呈现饱和的情况下,新进入且已回收成本的电站会倾向于报低价,极易产生价格踩踏,致使新电站投资难以回收。


对于以峰谷价差套利模式,王康以用户侧峰谷套利为例进行分析:如果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按照当前的投资成本和技术条件,采用每天两充两放运行模式,8年运行期,峰谷价差+峰平价差达到1.3-1.4元的情况下,仅可获得较低的收益。随着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不断下降,当前全国仅北京等极少数发达地区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开展储能峰谷套利业务,该业务的扩张依赖于电化学储能成本的下降和性能提升。


由于目前电化学储能商业模式尚未成熟,储能系统提供商一味追逐低价取胜,降低成本,而忽视了储能系统的安全与质量,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注重以技术质量取胜的储能提供商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市场份额。因此,电化学储能止步不前,机械储能中的抽水蓄能仍然主导着储能的主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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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储能装机当前仍以抽水蓄能为主

资料来源:CNESA


相关专家一度认为,北京大红门集美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巧妙地解决了光伏发电波动性问题,助推了能源在电力系统,交通系统,储能系统的转型,为其他用电负荷大的工商业提供了样板。  


集美控股集团董事长也曾表示,集美大红门店未来将充分利用三千多个停车位资源,建设充电设施,为消费者提供购车、检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光伏+储能+电动车”的商业模式。


在安全性方面,北京福威斯此前也曾公开表示,他们对储能充电产品的绝缘、散热、产品保温等方面进行了高标准的设计、制造和施工,并在光储充微电网调度、负荷需求管理等方面做了科学合理的规划,使整个电站具备无人值守、智能化运行管理模式,所有设备均可云端远程诊断与维护。


在4·16事故发生前两天的2021年4月14日,中关村储能产业与技术联盟在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ESIE2021发布了《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1》指出,截至2020年底,全球锂离子电池的累计装机13.1 GW,首次突破10 GW大关,在各类电化学储能技术中规模最大。


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CNESA)全球储能项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投运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191.1 GW,同比增长3.4%。其中,抽水蓄能的累计装机规模最大,为172.5 GW,同比增长0.9%;电化学储能的累计装机规模为14.2 GW。


《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1》预测,在“十四五”期间,我国的电化学储能市场将正式跨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主要原因是:2019年底开始,可再生能源+储能的应用模式逐渐在各地铺开,目前已有二十余省份发布鼓励或强制新能源场站配置储能的文件。


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后,习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更加推动了我国新能源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为储能大规模的市场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也有专家对储能行业持谨慎态度,认为国内发电侧储能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导致高质量储能电池供应商因价格缺乏竞争力发展受阻。


4·16事故后,储能电站的安全问题被高度关注,目前储能市场将从“成本导向”较快转向“质量安全并重”,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将进入电化学储能领域,建立储能行业安全、质量、建设等标准体系,形成规模与示范效应,规模效应将形成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会形成新的商业模式,重塑储能行业格局的同时,电化学储能行业面临商业模式不确定的风险。



(二)安全风险


传统电力企业在经过长期发展与确定了“安全第一”的行业安全理念。


电力专家指出,储能电站的整体安全性包括电气安全、火灾安全、化学安全和机械安全等多项内容。不同储能形式所对应的安全风险不同,例如,锂离子电池储能、钠硫电池储能以及氢储能需要重点关注其火灾安全,液流电池储能需要重点关注化学安全,飞轮储能需要重点关注机械安全。


构成储能电站的电池组是高电压、高能量的系统,随着电池比能量和比功率的提高,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将增大。火灾及火灾后引发的爆炸是威胁储能电站安全的两类主要灾害。


据统计,过去一年全世界发生储能电站火灾超过30起,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方面的国家标准,电站建设、维护、经营者与专业消防机构人员缺乏专门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消防的专业培训与知识,目前的消防设施与灭火方法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工程中应用的灭火系统没有相应标准支撑,灭火剂和灭火措施的有效性均未得到有效验证,储能电站在建设、运营与维护中均面临较大的火灾安全隐患。


2017年,山西省消防总队对某电厂储能系统的事故调查与认定时指出:该系统设置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为9%,经现场勘验发现,发生火灾的储能单元内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已动作,通风口处的防火阀已关闭,但未能将火灾扑灭。七氟丙烷对于此类火灾的灭火效能未得到有效检验。因此,建议针对七氟丙烷对于此类火灾的灭火效能进行实验。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科普知识》指出,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高度聚集,当电池过充过放、过热、机械碰撞等内外部因素影响下,容易引起电池隔膜崩溃和内部短路,从而导致热失控。如果热失控在电池模组内发生传播,会导致系统的火灾事故的发生。电池采用的电解液有机溶剂多为可燃易燃液体,又增加了其发生火灾的概率。此外,储能电站电池充放电频繁、电池梯次利用等自身特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火灾风险。


此外,系统设计缺陷、运营管理不规范、消防保护不完备也是影响较大的安全因素。传统的消防措施难以有效抑制电池的热失控,进而导致初期火灾蔓延,进而演变为大规模火灾, 产生的有毒可燃气体也为火灾扑救带来挑战,可能进一步引发爆炸事故。


天津消防研究所提到,随着储能电站服役期增加,部分储能系统充放次数逐渐接近设计次数,锂电池组达到其使用寿命,其消防安全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在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规范中,缺少针对性强的消防设计要求,基本按照通用工业建筑设计,并且储能系统标准中的电池性能指标模糊、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要求偏低,导致监管易出现疏漏;锂电池火灾处置作为世界性的消防安全难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开展储能电站系统安全研究,针对火灾防控、早期预警、事故处置等方面重点攻关。


4·16事故发生前十天的4月6日,韩国一光伏电站储能系统(ESS)起火,经初步调查,着火点发生在储能单元内部其电芯供应商为LG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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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12月,LG化学宣布在美国召回其部分Resu10H家用型储能系统产品(ESS),原因是内部搭载的电芯存在发热起火风险。我国电化学储能也在电网侧、发电侧、用户侧均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火灾事故。


引起储能电站爆炸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非储能系统的其他来源,例如电气设备和附属设施;另一个就是储能电池,储能电池在外界电、热激源刺激下,电池会发生热失控反应,释放出大量高温可燃的气液混合物,遇到外部的氧气,就可能发生爆炸。


针对4·16事故,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储能与电工新技术研究所发布的《北京集美大红门25MWh直流光储充一体化电站项目事故分析》(以下简称:电科院电工所事故分析)中指出,锂离子电池在热失控后,一方面会对周围的电池产生强烈的热冲击,另一方面会生成大量烷烃类可燃气体。在外部负载短路形成的外部电冲击、电池热失控后的热冲击等作用下,如果储能系统缺乏有效的防护措施,就可能造成电池事故的扩大。若储能装置布置在室内,当可燃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会发生爆炸,更严重的是发生连锁性爆炸事故。


电科院电工所事故分析提出:从事故图片来看,消防指战员使用消防用水去扑灭南区储能系统火灾时,北区突然发生爆炸,由于南区、北区距离较近,消防用水在喷淋南区时可能接触到了北区的储能系统,由于储能系统是高压带电体,水喷淋可能引起带电体及其线路短路诱发火灾或扩大电气事故。因此,在储能系统火灾前期,有大量储能电池还未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采用水作为消防灭火介质,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三)生态与环境风险


相比铅酸、镍铬、镍氢等传统电池,锂电池相对污染较小,因而被称为新型环保电池。


锂电池在生产过程使用钴酸锂或磷酸铁锂及氟化物和有机溶剂作为电解液和分散剂。一旦发生火灾爆炸,锂电池的相关污染物会扩散到环境中。其中钴酸锂作为电池正极,在事故中会以粉尘粉末的形式扩散到空气中去,钴尘可引起“硬质合金病”(“硬金属病”),表现为过敏性哮喘,呼吸困难、干咳、偶有化学性肺炎(间质性肺炎)、肺水肿,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氟化物作为电池的电解液,事故后会形成氟化氢,氟化氢是一种无机酸,化学式为HF,在常态下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具有非常强的吸湿性,接触空气即产生白色烟雾,易溶于水,可与水无限互溶形成氢氟酸。


有机溶剂(NMP),作为电池正极的分散剂,具有一定刺激性和生殖毒性的危险化学品,且可燃(闪点86℃),在事故现场可能形成有害蒸汽。


据报道,美国已将锂离子电池归类为一种包括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反应性等有毒有害性的电池,是各类电池中包含毒害性物质最多的电池。其中的钴镍、锂、锰等金属以及无机、有机化合物将对大气、水、土壤造成污染,具有危害性。



(四)产品质量风险


韩国成立专家针对储能电站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将火灾原因归结为四类:一是电池系统缺陷,二是应对电气故障的保护系统不完善,三是运营环境管理不到位,四是储能系统综合管理体系欠缺。其中,电池系统缺陷可能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因素之一。


根据韩国储能事故调查报告对安全诱因的分类,电池本体因素仍是储能安全的核心,其诱发安全事故的来源主要包括电池制造过程的瑕疵及电池老化带来的储能系统安全性退化两方面。


储能系统是目前业内公认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重要出路,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比亚迪、宁德时代、国轩高科、桑顿新能源、科陆电子、杉杉股份等一批动力电池上下游企业均已布局电池回收利用业务。


有专家认为,本次4·16事故储能电站大概率使用了退役的磷酸铁锂梯次利用电池,如何保证动力电池从电芯到系统集成满足储能应用场景的需求,是目前储能面临的最大挑战,避免拼凑的系统出现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问题。



(五)投资风险


储能电站的投资风险主要来自商业模式的不确定,市场机制没有建立与安全事故带来的投资损失。


目前储能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电化学储能市场投资收益率较低,近两年储能行业也有支持政策出台,但缺乏涉及补贴、电价等核心政策,投资方无法通过输配电价、电力现货等形式产生收益。


储能项目缺乏合适的盈利模式,例如用户侧储能项目,能否盈利取决于峰谷价差空间的大小,而很多地区的峰谷价差空间与储能度电成本相差无几。


如前所述,新能源电站配套储能本质上是电网侧储能成本的转嫁,是用做电力辅助服务的调峰、调频。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储能通过电力辅助服务盈利较为困难。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补贴政策,但同时做出对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的限制,补贴对于储能投资杯水车薪。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刘坚认为,电储能盈利一方面靠降本,一方面靠电力市场和电价改革。电池成本正在呈现不断下降趋势,但是,电力市场环境和电价水平还难以反映储能价值。


刘坚表示,支持储能发展的政策应该聚焦市场建设层面,一是给储能特定市场身份,将其与传统发用电资源区分开来,二是电力市场规则设计要更精细化,比如加快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引入更高分辨率的电力现货市场和输配电节点电价助推储能市场发展。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高级政策研究经理王思认为,在电力市场和价格机制尚无法反映储能配套系统应用价值的情况下,有必要出台过渡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与储能协同发展。目前推行的可再生能源绿证和配额制属于过渡政策,未来可以通过电价体现全民负担绿色电力成本。


4·16事故发生后,北京所有储能项目被按下暂停键,全国其他地区也开始对储能电站进行检查与反思,对电化学储能投资者无疑是当头一棒。


就在4·16事故发生的当天,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到晋江储能电站调研时指出,“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大力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国家能源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将研究出台全国性的电化学储能政策,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事故发生五天后的4月2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将储能定位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出:“十三五”以来,我国新型储能(除抽水蓄能外的新型电储能技术)发展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实现了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但同时储能存在缺乏国家层面宏观规划引导、备案和并网管理流程不明确不规范、缺乏长期性稳定性激励、建设和调度运行不衔接不协调、现有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支撑“十四五”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明确:牢牢把握“十四五”储能高质量发展战略窗口期,依托新型储能技术加快推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构建,有效提升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利用效率。


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任务着手,一是强化规划引导,鼓励储能多元发展。研究编制新型储能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及中长期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


二是推动技术进步,壮大储能产业体系。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的总体方向,大力支持各类储能技术的研发,并积极开展各类示范应用,培育储能产业链条和产业基地。加强产学研用融合,打造一批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夯实人才保障基础。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增强储能产业竞争力。


三是完善政策机制,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助推的原则,明确储能市场主体身份,加快推动储能进入并允许同时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对于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政策倾斜的方式,健全“新能源+储能”项目激励机制。


四是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建设运行水平。在建设布局方面,以电力系统需求为导向,以发挥储能运行效益和功能为目标,建立健全各地方新建电力装机配套储能政策。明确地方相关部门新型储能行业管理职能,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出台管理细则;督促电网企业明确并网流程,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结合产业发展和安全运行要求,健全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检测和认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构建储能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分解落实新型储能发展目标。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和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为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推动建设国家级储能大数据平台。加强组件和系统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储能发展的政策框架与思路,对国家级政策的出台时间节点没有涉及,而是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由各地研究出台相关改革举措、开展改革试点,在深入探索储能技术路线、创新商业模式等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合理的储能成本分摊和疏导机制。这也说明我国仍在实验中探求建立成熟的储能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对于储能投资来说,仍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不确定同时蕴含机遇。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看做国家层面在4·16事故事发生后,对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态度与解读。



(六)标准欠缺风险


2020年7月10日,阳光电源获得首张电化学储能电站用电池管理系统(BMS)认证证书,成为国内首家完成从电池单体、模组、电池簇到电池管理系统四位一体认证的企业。


依据国标GB/T34131-2017《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CGC GF-176-2020A《电化学储能系统用电池管理系统补充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对阳光电源BMS环境适应性、电压、电流、温度监测、数据采集等方面的精度以及安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


储能领域现行或即将施行的国家标准有10余项,行业标准30余项,团体标准10余项,上述标准绝大多数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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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十余项储能产业的国家标准,涵盖储能电池、储能变流器、储能系统并网等储能设备方面。设备层面的国家标准目前已基本完善,欠缺的主要是系统安全防护、消防、调度与运行控制、全寿命周期管理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2015年8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发布,距今将近六年。六年中储能行业迅猛发展,在电站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及时总结,用以指导、规范储能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据了解,新版规范得征求意见稿将对外发布。


储能系统目前仍缺乏系统性的标准和规范,后续应加强对储能在产品、建设、验收、运维、考核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2020年1月,国家能源局与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到2021年,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储能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进建立较为系统的储能标准体系,加强储能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储能标准国际化的工作目标。


在储能消防安全方面,国家标准GB/T501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规定了储能电站的电气安全、消防配置等内容,消防安全监控仍以传统的消防烟雾报警器、温度报警器为主,属于事故后告警,缺乏对电池内短路的前期微故障进行预警机制与要求。


目前,一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相关标准也正处于编制阶段,包括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团体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技术要求》、《电化学储能电站检修规程》等。


中国电科院相关专家根据所开展的大量储能电池性能检测评价实践提出,如果按照动力电池应用标准来标注储能电池的性能参数,连最基础的储能电池国家标准都够不上,导致储能项目存在一个矛盾:如果严格按照储能电池国家标准来评价,动力电池标注的性能参数在储能应用中将大幅下降,意味着动力电池的运行工作参数应该下调才能符合要求,下调参数却导致储能电池成本增加,由谁来承担增加的成本目前存在一定争议。


标准的欠缺导致部分储能项目建设中存在性能指标模糊化、规划设计简单化、消防设施形式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为储能电站的安全运行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埋下隐患。



(七)法律风险


1.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行政责任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民事责任风险


(1)民事侵权与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事故造成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过错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责任主体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赔偿损失;(六)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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