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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民法典》之十二: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6-07|阅读量:3739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赛格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股份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兰机场公司)证券包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赛格管理人一审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场股份公司向其支付赛格公司垫付的债券兑付款16544000元及利息;对抵押担保物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5)字第003631号项下的26666.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变卖,赛格管理人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美兰机场公司以抵押担保物为限对机场股份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美兰机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美兰机场公司所担保的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兑付债券本息的债权已经消灭,赛格管理人对抵押担保物上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判令赛格管理人协助美兰机场公司解除抵押担保物上的抵押登记。


2014年12月1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赛格管理人与美兰机场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消灭,抵押土地上的抵押登记予以解除,驳回赛格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美兰机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赛格管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作出(2015)琼民二终字第1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赛格管理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二终字第17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赛格管理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赛格公司因垫资兑付债券本息而对机场股份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一般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4)103号《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103号复函)的规定,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也违背了法律适用规则。


(二)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对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


(三)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依法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三、四、二十一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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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赛格公司向认购人代垫兑付债券本息后向发行人机场股份公司请求给付兑付款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案所涉债券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故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券最终认购人兑付债券款项本息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承销商在向认购人代垫兑付债券本息后向发行人请求给付兑付款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仍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性。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向机场股份公司请求支付垫付的兑付款债权属于一般债权,而不属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项下的请求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的权利人,其兑付债券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不违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法律解释规则,本院认为该解释属合理解释。


首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债权请求权突破诉讼时效适用的一般性规则,而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为了对这种债券的最终认购人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其所说的“不特定对象”应是指最终认购债券的人。而赛格公司作为债券承销商,与最终认购人并非处于相同的地位,不应属于该条款所考虑保护的对象。


其次,103号复函虽然提到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人“成为债券持有人”,但其在实质法律效果方面只是认可其“应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故此处“债券持有人”的意义应仅相当于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该复函所说的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而认为承销商在各种法律意义上都具有与最终认购人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后,虽然实践中有法官倾向于债券承销商也应具有与债券认购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即其请求发行人支付垫付款的权利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在相关案件中该种意见并未上升为裁判理由和结果。赛格管理人所提供的其他相关案例也仅证明有关法院认可债券承销商垫付债券本息后成为持券人的观点,但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有的裁判并未涉及,有的案例则明确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中承销商权利得到保护的原因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赛格管理人所主张的承销商请求支付垫付款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观点,并非是通行的裁判见解。


综上,二审判决认为赛格管理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赛格管理人再审申请所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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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一)诉讼时效规则体系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事前约定延长、缩短、放弃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2)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典除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对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除《民法典》之外,我国其他专门法对相关的诉讼时效做出了不同于《民法典》的规定,在适用时,其他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不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多久,时效期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对于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没有规定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2.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起始时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前提是:一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遭受损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一是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二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三是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起算。


(1)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适用上述规定要注意三点:一是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二是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三是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4.特殊民事主体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则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民法典》给予了特别的规定,避免法定代理人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这些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债权人已无法自行或通过协商实现债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来讲,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债权。


在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后,对于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包括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6.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权利。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义务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情形下,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客观上起到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与民法典诚信原则相悖,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7.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则及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因发生上述五种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需由当事人提出并举证证明,由法院予以确认。


8.诉讼时效中断及重新计算规则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①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最高法院在一些相关的判例和答复当中都适用到达主义,包括实际到达与推定到达。


(2)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但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一是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产生中断效力;二是当事人起诉的时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产生中断的问题;三是起诉的时候没有实体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产生中断的后果。


(4)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对于请求权的扩大解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本条是对于请求权的扩大解释,是关于向有关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具有时效中断效力的规定,要向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部门提出才产生中断效力。


(6)民刑交叉案件时效中断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述规定是对民刑交叉案件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民刑交叉案件里有三种情形:一是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发生在民事诉讼期间,时效已经中断,刑事报案就不存在中断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时效中断;三是当事人先刑事报案,对民事诉讼产生中断后果。


(7)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事由扩大解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事由扩大解释,因此上述情形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8)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上述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款是连带债权中断事由的涉它性,第二款是连带债务中断事由的涉它性。在连带债权当中,连带债权具有外部连带性和内部分享性,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接受给付,均可以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是单一债务,由于所有连带债务均对一个单一债务负有全部给付义务,权利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当然也及于其他债务人。


(9)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代位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的数额超过次债权的数额,多出债权部分是否中断?例如,债权人的债权为100万,次债务人只负担50万的债务,债权人提起100万的诉讼,虽然法院只能支持50万,但是因为债权人已经在诉讼当中主张了100万的权利,其余50万的时效也中断。


(10)债的转让过程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只要债权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必须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而且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时才构成中断。


9.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上述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前两类是物权请求权,民法典排除了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类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0.诉讼时效法定及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所谓“预先放弃”,是指在合同订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合同当事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对之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予以放弃。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在债权人的空白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避免债权人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事前在合同中承诺当实际发生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11.仲裁时效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一致,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没有对仲裁时效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仲裁时效目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2.除斥期间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以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基于缔约过失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请求权的时效应该从撤销之日起算。



(二)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众多,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1.支配权


支配权最典型的特征是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如物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最典型特征是需要得到他人的协助,最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


3.抗辩权


抗辩权具有被动性,用以对抗请求权。


4.形成权


形成权典型特征是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撤销权。


在上述民事权利中,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认识基本一致。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请求权根据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限定在“债权请求权”,即使这样,也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本文案例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之一认为: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规定。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是因为债权的请求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不具有支配性,如果权利人长期怠于权利的行使,就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应该适用。但对于上述三类债权为什么又不适用,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部分内容没有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解释,原因如下:


一是关于存款本息属。


最高院民二庭法官认为,存款本息属于债权请求权,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适用诉讼时效,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二是关于各种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本息请求权。


最高院民二庭法官认为:国债和金融债是国家允许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国家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企业债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通过承销商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这里有一个定语叫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本息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企业债也是通过间接发行的方式发行的,承销商都是金融机构,不特定的购买者也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而购买债权的,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如果以时效届满而不保护给付债券的请求权可能会损害广大认购人的权利。


定向发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不特定”这三个字的限定非常重要。最高院民二庭法官认为,企业债间接发行,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如果发生了纠纷,由于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进行的企业债的承销,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借鉴、参考、引用了最高院民二庭及相关法官的观点,在文中没有一一列举,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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