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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问题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6-11|阅读量:1791

导言: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检对外发布了四起企业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串通投标四类犯罪。结合试点期间的其他案例,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的适用主体与犯罪类型基本集中在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领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及串通投标等领域犯罪偶有涉及。


最高检于今年4月初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方案》强调,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旨在落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守规经营。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对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及适用范围等之前没有明确的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最高检典型案例及《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谈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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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及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上述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机制适用主体为公司(企业)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及犯罪的类型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第三方机制适用主体及适用范围的明确,等于明确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及适用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罪名如下:

序号

罪名

《刑法》

条款

1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

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59

3

妨害清算罪

162

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条

之一

5

虚假破产罪

第162条

之二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3

7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64

8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4条

第二款

9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5

10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6

1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7

1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68

1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68

1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69

15

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

第一款

16

挪用资金罪

第272条

第一款

17

高利转贷罪

175

18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5条

之一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76

2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77

2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9

22

逃汇罪

190

23

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24

洗钱罪

191

25

集资诈骗罪

192

26

贷款诈骗罪

193

27

票据诈骗罪

第194条

第一款

28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4条

第二款

29

信用证诈骗罪

195

30

有价证券诈骗罪

197

31

保险诈骗罪

198

32

逃税罪

201

33

抗税罪

202

34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3

35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4条

第一款

3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5

37

虚开普通发票罪

第205条

之一

38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6

39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7

40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一款

4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9条

第一款

4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209条

第二款

4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9条

第三款

44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09条

第四款

45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10条

之一

46

假冒注册商标罪

213

4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4

4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15

49

假冒专利罪

216

50

侵犯商业秘密罪

219

5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1

52

虚假广告罪

222

53

串通投标罪

223

54

合同诈骗罪

224

55

非法经营罪

225

56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28


涉及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的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款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

第一款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

第二款

3

危险作业罪

第135条

之一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

5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6

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7

7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9

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之一

9

污染环境罪

第338条


通过上述罪名梳理可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企业犯罪领域较广,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尝试适用上述更多领域的犯罪,切实有效地发挥制度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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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公司(企业)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财政部对国有金融类企业,在企业合规不起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同时明确《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与国有金融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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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上述规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三个条件,同时也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三个条件为并列递进的关系。


首先涉案企业、个人要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涉及罚金同时要缴纳罚金;其次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最后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根据最高检典型案例二,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见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前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上述案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不一定全部不起诉,如果犯罪情节较严重,可以以判处缓刑的方式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对于企业自愿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第三方机制的把握要灵活,一方面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可主动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申请,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如最高检典型案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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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工作程序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最高检典型案例三中,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


就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


(二)梳理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


(四)对 Y公司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规章制度;


(五)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


(六)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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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合规不起诉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一)检察院商启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二)涉案企业提交专项合规计划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三)第三方组织全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四)第三方组织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五)检察院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


《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除了依据上述程序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同时,根据最高检案例四,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工作,上述工作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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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议


根据最高检典型案例及第一批试点的案件类型,目前企业合规部起诉主要集中于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传统领域,这些领域的犯罪涉及到企业合规的内容相对较少,示范效应不强。


如果能在国企业改革、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等领域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犯罪,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方面可以弥补、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的欠缺与不足,一方面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为创新留下容错空间,充分发挥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优势,有利于鼓励相关企业及人员的创新意识,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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