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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老板’的员工才是好员工”股权激励制度解析系列之二: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制度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6-12|阅读量:2046

导言: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股权激励的适用对象一般仅限于对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员工持股,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较为常用的激励手段,但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在激励对象、股票来源、绩效考核、锁定期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亦有不同。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目前其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对于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而言,目前仅对科技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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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


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来说,其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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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来说,其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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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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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法律适用


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三部门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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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均不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法律适用


若国有非上市企业既不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也不属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种国有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明文规定,根据法理学上“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本文认为,企业可自主决策。



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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