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输入关键字

出版物

举案说《民法典》之十七:人格权保护制度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7-28|阅读量:1724

一、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2020年5月至8月,李某通过其个人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存在针对某地产公司的过激语言。


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前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此后,李某又通过同一公众号发布了多篇文章,内容是对其购房经历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评价。


2021年1月4日,某地产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某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或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法院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某地产公司提出,李某在自媒体平台删除发布的10篇涉及该公司的文章后,李某又持续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和损害。由以上事实可见,李某正在实施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且可以推断其将会继续发布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同时,某地产公司认为,李某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权,而是借助舆论进行诋毁、诽谤,迫使公司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如不采取禁令措施,将加重其已经造成的损害并扩大侵害后果。


|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指出,某地产公司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规定,某地产公司请求予以保护的名誉权,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上述言论可以认定李某存在持续发布涉某地产公司文章的行为和可能性,但从其最新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相关言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质量及某地产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诺等问题。其中,含有“骗”“忽悠”“坑业主”等情绪化用语,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区别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地产公司作为房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关于不及时制止李某的行为是否将使某地产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房产价值、楼盘销售业绩、企业信用等因李某的行为正在或即将遭受损失,且从涉案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文章中存在部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其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所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同时,在李某不具有侵害某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某作为购房者评论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另外,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若作出禁令,将可能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

三、案例分析


(一)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


1.自然人的人格权种类与内容


人格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自然人完整的人格权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人格权采取的是开放式的规定,因此上述列举式的人格权类型并非自然人人格权的全部。理论界将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两类,具体如下图:

图片.png


梁慧星教授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是“防御性人格权”,只能消极防御,不能积极利用,王利明教授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既具有防御性,也可积极利用。


2.法人的人格权种类与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民法典》对法人、非法人组织采取的是封闭式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类。


本案审理法院受理某地产公司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直接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的规定。



(二)人格权的专属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体现了人格权的专属性。上述规定表明了我国《民法典》对“安乐死”、“协助自杀”等行为的禁止,包括对隐私权的放弃。



(三)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1.依法使用原则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上述规定明确了民事主体可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利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益,对于他人在使用权利人人格利益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损害权利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人格尊严保护优先原则


人格尊严是人精神层面的需求,而财产利益体现的是人的物质需求,当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产生冲突时,《民法典》优先保护人格尊严。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四)人格权请求权制度


即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是否要求行为人构成侵权、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其不能为侵权责任规则替代。较之赔偿损失,人格权请求权无需受害人证明损害和过错。



(五)人格权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确立了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上述规定是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权利人提供高效的救济,避免侵害行为给人格权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人格权禁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本质的区别。


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制度,属于实体法禁令,是非诉程序,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属于程序禁令,属诉讼程序;行为保全的请求权基础是诉权,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


上述案件在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时考量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请求保护的权利种类。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2.侵害行为的存续。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在证明标准上,采用“较大可能性”的标准;3.现实紧迫性。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人格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利益衡量。既要考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考虑禁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六)人格权保护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确认了人格权保护诉讼时效制度,即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体现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明显区别。

微信分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

搜索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
电话: +86-10-66091188

长按二维码,关注中咨微信
欢迎加入中咨的大家庭
Welcome to join our big family.
中咨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3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