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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否不接管债务人没有价值的财产和账簿?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7-06|阅读量:432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解珏律师问:

韩老师您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我们担任管理人的一个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什么财产都没有,只剩下一个房间里的几个文件柜财务账簿、几张旧桌子和两台旧电脑,债务人要将这些东西移交给我们。我们不想要,如果要了,没有任何价值还要找一个房间给放起来,房租都没有人给出。


我想请教韩老师的问题是,对于这样没有价值的财产和账簿,管理人可以不接管吗?如果不接管,管理人有没有责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答:

解律师您好!您提出的这个问题,表面看好像不是问题,至少不是大问题,似乎没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专门探讨。但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每个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的现况


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职责的现况,可以从两方面看,一看管理人在这个问题上的通常做法,二看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通常要求。


1、管理人通常做法。管理人在接管问题上的通常做法,根据债务人规模大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债务人规模大。债务人规模大的,管理人接管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人接收并自行保管债务人的重要印章和重要文书资料,例如财产权属证书等;另方面管理人未接收并自行保管的其他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责成或者委托债务人有关人员保管。


在债务人规模大的情形下,由于理论上管理人不可能接收并保管债务人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所以管理人只需要接收并保管好重要印章和重要文书资料即可,同时由于债务人场地宽裕,有足够空间可以免费供管理人保管重要印章、文书资料费使用,所以管理人对规模大债务人负有的接管职责,履行起来相对容易。



(2)债务人规模中。债务人规模不大不小的,管理人接管内容通常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人接收并自行保管债务人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是哪一部分,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另方面管理人未接收和自行保管的其他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责成或者委托债务人有关人员保管。


在债务人规模中的情形下,由于理论上管理人具有接收并保管债务人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可能,所以在决定哪些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接收并保管,哪些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债务人有关人员保管时,极其考验管理人的勤勉尽责。管理人接收少了,有可能认为管理人不够勤勉。管理人接收多了,管理人往往力不从心。尤其是当债务人有关人员保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因有关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发生毁损,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是否会归咎于管理人未及时接管而承担责任,可能会发生争议。



(3)债务人规模小。债务人规模小的,管理人接管内容通常只有一个方面,即,接收并自行保管债务人的少量剩余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债务人规模小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量少,管理人全部接收并自行保管,理论上不存在困难。但由于规模小债务人基本上没有可供管理人免费使用的房屋场所,所以这类破产案件多了,管理人需要不断增加更多的房屋空间,用以储存其不断接收和保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此种情况,在债务人规模中情形下也经常存在。



2、法院通常要求。对于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管理人接管职责的具体要求,有部分法院给予了明确规定。这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具有代表性。


第13条规定:“管理人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第14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 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六)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第16条规定:“管理人对所接管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或遗失。”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管理人负有的接管职责,包括三项含义,一是接管等于移交;二是债务人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都有移交给管理人;三是管理人对所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二、个人对管理人接管职责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的现状是模糊而不清晰的,部分法院对管理人接管职责的要求也是可以商榷的。


1、接管不应视为接收。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不等于管理人有义务接收债务人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果有此职责要求,在债务人规模小时管理人可以履行,在债务人规模中、大型,并且出现有海量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管理人将因为缺乏足够专业人员而无法接收。事实上,即便债务人就其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列出清单并提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对照清单逐一清点核实,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与此同时,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清点核实的工作,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另一职责,即“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2、债务人有关人员保管义务。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据此规定,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没有理由自行接收债务人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自己增加不熟悉并且不专业的保管义务,而免除债务人有关人员熟悉并且专业的保管义务。


3、接管应是权利接管。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的接管职责,我个人认为应当是权利接管,即:债务人因拥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而享有的全部权利,由管理人依法行使。此项权利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保管,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保管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4、接管职责履行建议。基于上述认识,我以为,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债务人实际情况,决定哪些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由债务人有关人员移交给管理人保管,哪些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仍由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保管等。通常情况下,印章和财产权属证书等,占有空间小,权利属性大,管理人理应接收并自行保管。此外,管理人因为接收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而发生的保管费用,可以视为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无论如何,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内容之一,应当如实报告债权人会议。



三、结语


我个人认为,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接管职责,是指管理人接管有关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权利。此项权利下,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保管,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保管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具体到本期破问,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保管该一房间里的几个文件柜财务账簿、几张旧桌子和两台旧电脑等,需要审计时再去看账,而没有必要必须接收。最后啰嗦一句,破产企业账簿难以用价值衡量,不仅调查财产需要,而且依法需要保存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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