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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无异议债权可否径自调整及其程序?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9-14|阅读量:471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解珏律师问:

韩老师您好!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其编制债权表中记载债权的调整,我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一是债务人、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时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管理人自己发现债权表中记载债权有错误,是否可以径自调整?二是管理人调整后债权,无论是因为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而调整,还是因为管理人径自调整,是否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核查?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答:

解律师您好!谢谢您提出的这个好问题。这一问题答案,虽然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无法直接找出来,但我们可以尝试着根据现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多方位、深层次分析和推理,努力找出一个既符合法律本意、又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一、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有关规定


与本期中咨普法相关的现有法律和有关规定,这里先罗列一下,以便于我们对这个问题在总体上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1、企业破产法对债权调整没有规定。《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债权有异议,异议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解决债权确认纠纷。这里不存在管理人因为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而对其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债权予以调整的空间,也不存在管理人调整债权程序如何进行问题。


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权处理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赋予了清算组对债权人异议债权的处理权限。此项处理,应当包括清算组对异议债权予以调整的内容。


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债权调整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可能是: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债权如有异议只能起诉的规定,既增加异议人诉讼成本,又增加法院案件审理负担。赋予管理人对有异议债权的调整权限,可以减少并避免不必要纷争。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债权重新审查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年出台的两年前,即201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这一问题已有涉及。该解答中的第10个问题及其答案是:“10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在裁定确认之前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经管理人重新审查并披露后,债务人、债权人仍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有三点需要注意:(1)只说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没有说管理人调整债权;(2)只说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没有说管理人可以自己重新审查债权;(3)只说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后需要向债权人会议披露,没有说管理人审查债权后需要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债权调整的规定。在更早的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一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第34条的标题是“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34.1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管理人接收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


34.2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


34.3    管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应当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34.4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确认。


34.5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6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34.7    管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


上述指引规定,虽然公布时间是2013年,但实际形成时间是2008年4月,我是该指引执笔人。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即委托我着手起草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过程中,我认识到,如果管理人发现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错误,无论管理人是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出异议后发现,还是管理人在没有异议情形下自我发现,管理人应当可以调整,并且调整后债权应当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基于这一认识,我在指引草案中对债权调整问题列出专门条款予以规定。我起草的这份指引草案于2008年4月完成,并提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征求意见并公布的正式指引,保留了我在草案中拟定的有关债权调整的规定。



二、管理人应当有权径自调整债权


我个人认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债权,在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时或者之后,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裁定确认之前,虽然债务人、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但管理人发现债权表中记载债权有错误的,管理人应当有权径自调整债权。


1、破产程序应当适用实事求是、有错应纠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二审规定、再审规定、执行回转规定等,均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除有特别规定外,破产程序也应当适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2、管理人径自调整债权应当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有错误,可以调整。此项债权调整,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形:(1)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己债权金额或者性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增加其债权金额或者将其债权性质调整为在先清偿顺序债权,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予以调整的;(2)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或者性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减少该债权金额或者将该债权性质调整为在后清偿顺序债权,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予以调整的;(3)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人债权金额或者性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减少该债权金额或者将该债权性质调整为在后清偿顺序债权,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予以调整的;(4)债务人、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管理人认为债权表中记载债权有错,径自将债权金额减少或者将债权性质调整为在后清偿顺序债权的。


除上述第一种债权调整结果不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外,第二、三、四种债权调整结果,均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管理人调整债权后的程序考虑


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债权,在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时或者之后,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裁定确认之前,无论何种原因,管理人决定调整债权的,我个人认为,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程序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1、不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权调整,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对债权表中记载债权的调整,属于前述债权调整中第一种情形,调整不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例如增加异议人债权金额,或者将异议人普通债权调整为优先受偿债权的,该债权调整应当提交以后的债权人会议重新核查。


2、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权调整,可以不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对债权表中记载债权的调整,属于前述债权调整中第二、三、四种情形,调整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例如减少债权金额,或者将优先受偿债权调整为普通债权的,该债权调整可以不提交以后债权人会议重新核查,但应当及时披露给其他债权人。


由于该项债权调整,不利于被调整债权的债权人,所以管理人应当将调整事项和调整理由及时书面告知被调整债权的债权人,该债权人有权对该调整事项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



四、结语


回到本期中咨普法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债务人、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管理人自己发现债权表中记载债权有错的,应当可以径自做出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调整。管理人做出的债权调整,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不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核查,但应给予被调整债权人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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