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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代理的专利无效案当选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3-12-01|阅读量:856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纪念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三十周年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已经审结的近六十万件案件中选择的最具价值的三十件案例。在这三十件典型案例中有专利权案件六件。中咨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案位列其中。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180056716.8,发明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权人为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马库什权利要求,涉及的药物名称为玛巴洛沙韦片(商品名“速福达”)。涉案专利说明书有600多页,有数百个合成实施例和数百个药效实施例。


速福达是近20年来全球首款获批的全新机制口服抗流感病毒药物。相比传统的抗流感口服药,速福达全疗程只需1次服药,能够早期阻断病毒复制,24小时内停止病毒排毒,缩短传染期并大幅减少流感症状持续时间。


2018年,速福达在日本和美国获批上市。2021年4月27日,速福达在中国获得上市批准。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罗氏制药(瑞士)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自然人刘某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所有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主攻的无效理由是该专利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涉及到专利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关系。针对请求人的主张,中咨团队做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工作,抽丝剥茧,厘清事实,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争辩。中咨主张,在涉案专利提供了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化合物的结构和活性进行总体分析,能够确认本发明化合物的构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权利要求覆盖了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中咨还提出了在判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支持时不能做极限推导,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不符合化学基本常识的“虚拟”化合物排除在外的观点。国知局经过口头审理,采纳了中咨的争辩,于2021年1月7日做出第47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请求人不服国知局的决定,针对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唯一诉讼理由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22年11月28日做出(2021)京73行初5028号行政判决,确定了国知局决定中对权利要求支持问题相关法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解释和对事实认定的正确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上诉,本案终结。


本案于2022年4月27日被国知局评为“2021年度复审与无效十大案例”。现又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选为三十年三十件典型案例之一。北京高院在对该案的介绍中完全肯定了中咨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并体现在国知局决定中的对马库什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原则。北京高院在点评中指出:“本案为针对药物化合物领域的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断方法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事实上,本案是中咨团队为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罗氏制药赢得速福达相关专利维持有效的案件之一。


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在前述专利之前还有一件活性化合物专利,专利号为201080036154.6(称为“专利一”)。前述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前药经人口服到体内转化为活性化合物来发挥药效。因此,专利一是要求保护前药的前述专利的基础。请求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国知局针对专利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所有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中咨团队的不懈努力,国知局于2020年1月7日做出第425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部分有效。该决定同样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做出的(2020)京73行初3582号行政判决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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