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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体育规则的特殊性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0-03-03|阅读量:5597

搞要:孙杨禁赛8年的代价,震惊世人,意味着一代名将可能饮恨泳道,职业生涯可能提前结束。虽然说理论上还有上诉的机会,但考虑到除了有限的程序性原因外,加之听证中所有当事人已经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撤销CAS裁决的可能性非常低。


新闻发布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对真相的探寻,有对庭审中翻译的吐槽,有怒其不争自食其果。但回顾事件的核心,如果孙杨当时不仅仅是听取自己信赖的团队意见,也征求一下专业法律人士对反兴奋剂规则的理解,读懂反兴奋剂体育领域规则的特殊性,相信对中国体育法和体育争端解决将是一个更为积极向上的案例。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是近二年来体育界的一个热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于2020年2月28日宣布了该案的裁决结果,给予孙杨禁赛8年的处罚,该案件的媒体公告[1]随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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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裁决书尚未公布,但如经各方同意,可对该裁决书内容予以保密而不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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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一致认为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测条例》(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FINA DC 第2.5条(“Tampering or Attempted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存在阻碍兴奋剂采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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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孙杨在2014年已有首次违反兴奋剂事件的记录,CAS作出了禁赛8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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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案件,从反兴奋剂的角度对本案及反兴奋剂证明、处罚规则作出一些初步解读。

 

一、 WADA是谁?

起诉孙杨的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按WADA官网介绍【2】,国际奥委会(IOC) 于1999年2月2日至4日在瑞士洛桑举行的第一届世界体育兴奋剂大会产生了《关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洛桑宣言》。该文件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随之于1999年11月10日在瑞士洛桑成立。

 

二、 执法权力来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WADA确立为运动员创造无兴奋剂的体育世界为其使命(A world where all athletes can compete in a doping-free sporting environment),必然得有其执法利器。WADA的合法性和权威来自其制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A CODE)【3】,这个条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可。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范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层,条例本身;第二层: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ISTD);第三层:最佳实践模式和指南。第一、二层强制适用,第三导是指导性适用。目前执行的2015版,最新的2021版已经通过,并将于2021年开始施行。


三、 违反规定:《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测条例》FINA DC 2.5

相应规定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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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译文为:2.5 篡改或企业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白日做梦虚假信息、恐吓或企业恐吓潜在的证人。

【第2.5条评析:例如,本条款禁止在接受检查时涂改兴奋剂检查单的识别号码,或在检测B样本时将B瓶打碎,或向样本中添加异物。国际泳联纪律法庭及国际泳联连同其成员联合会的纪律规则中须对冒犯兴奋剂检查官或其他参与兴奋剂管制人员,但不构成“篡改”的行为予以说明。】

 

仲裁庭正是依据此条规定判定孙杨本次行为构成阻碍兴奋剂检测行为,而不论其是否采用暴力抗拒检测,任何阻碍或试图阻碍兴奋剂检测的行为均纳入阻碍的定义之中。显然,孙杨强调的暴力抗检相对于规定的范围偏窄。


四、 采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孙杨坚持血样采集人员的资质应满足ISTI-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采集人员中的每一位都需要获得授权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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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A援引ISTI第5.3.3条规定,认为样本采集人员的授权文件符合规定。

 

5.3.3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6]

 

仲裁庭最终认定负责采集的人员完全符合ISTI中所需要的资质要求。

很多人认为,孙杨已经成功举证证明负责样本采集的检查官资质有问题,为什么在讲究程序正义的法律传统下CAS仍会支持WADA的观点?在本案中,WADA作为上诉人,有义务证明运动员的违规义务。按WADC第3.1条:“The standard of proof shall be whether the Anti-Doping Organization has establish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to the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of the hearing panel, …”的要求,证明标准须达到令仲裁庭“完全满意(comfortable satisfaction)”的程度,该条规定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是WADA举证标准的上限,举证标准的下限则是“高于一种可能性之平衡(greater than a mer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也就是说,反兴奋剂领域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没有采纳超越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责任证明标准,而采用的是相对优势标准。这也意味着程序瑕疵并不足以推翻WADA的指控,也不构成一项“正当理由(compelling justification)”,除非运动员能够证明程序瑕疵与结果错误存在因果关系。而对于运动员抗辩也所依赖的“正当理由”(ISTI第2.3条),自CAS 2005/A/925 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案以来,CAS形成了对于“正当理由”抗辩的解释应持限制性态度(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of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的惯例。


五、 孙杨的行为及决策是否真正理解了相关反兴奋剂的规则及后果


1.  从前述第四部分来看,WADA和孙杨各自的依据并不相同。


但正如WADA强调的,ISTI-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是建议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力。而ISTI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件下的第二层标准规则(图片来于WADA官网:http://www.wada-ama.org/en/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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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庭审过程中,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担任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的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就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向仲裁庭作出了权威性的解读。


2. 对于行为的后果,孙杨并没有意识到其严重性。

针对孙杨涉及依赖于团队对ISTI规则的理解的说法,在庭审中,代理人难以置信,不得不问:““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将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孙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的条件下,如果真正理解相关规则及其后果,理应审慎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姓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虽然采样人员没有履行告知后果,有其失误(各方在CAS仲裁庭审中,并没有强调此点,孙杨团队也没有就采样官员的这一重要告知义务展开事实质证)。


3. 反兴奋剂的处罚规则突破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017年轰动世界的刘春红、曹磊案(CAS 2017/A/4973 Chunhong Liu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7】 ;CAS 2017/A/4974 Lei Cao v.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8】 )等案件中,被查出的禁用物质——GHRP-2未在2008年的禁用物质清单上明确列出,直到2015年才明确列入禁用物质清单,而对禁用清单的适用不应当追溯适用。但CAS在裁决中支持了WADA,刘春红、曹磊二人于2008年奥运会获得的金牌被撤销。


4. 兴奋剂检查中对于样本的不同检测结果采用对运动员不利的结果。

刘春红案确立了不同实验室对运动员检测样本得到的不同检测结果,以不利于运动员的结果为准。


六、 理解规则才能利用规则

体育领域自治的特性,决定了法律并不直接介入,除非涉及运动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样的相对独立性下,体育规则并不能保证绝对公平,但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体运动员,甚至是国家层面的体育组织,你所做的只能是单项选择,接受。但体育从来不是真空的洁净状态。未来体育的竞争,除了技术层面,还要充分重视理解规则,有效利用规则。相对于运动员之间的竞争来说,规则是公平的,是平等的。而对于国家层面,需要重视对规则的影响力与创新能力。

 

【1】请见CAS官网发布的“Media Release: Swimming- Sun Yang is found guilty of a doping offense and sanctioned with an 8-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https://www.tas-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Media_Release_6148_decision.pdf

【2】https://www.wada-ama.org/en/who-we-are

【3】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wada_anti-doping_code_2018_english_final.pdf

【4】https://www.fina.org/sites/default/files/fina_dc_rules.pdf

【5】“International Standard –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March 2019)”第23页

【6】“International Standard –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March 2019)”第44页

【7】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hared%20Documents/4973.pdf

【8】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hared%20Documents/49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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