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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的春节假期有点长,一不小心就放假到了五一。大家调侃,上半年没干别的,就光顾着见证历史啦。
短短四个月,我们看到了灰犀牛,看到了成群结队的黑天鹅。在吃瓜群众目不暇接的时候。网上惊现一个段子:一万块钱抄底原油期货,一觉醒来,欠银行两千万。
是的,你没有看错。投资有可能让你倒欠金融机构巨款。2020中行原油宝事件,就这样没有一点点防备的展示给了每一个受众。
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看看,原油宝事件应该引起投资者关注的那些事儿。
关于中行原油宝事件,笔者认为,厘清中行原油宝的性质对整个事件定性判断和后续处理极其关键。
查询中行官网,会发现中行1月份对原油宝的业务介绍,其定义为“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但笔者也发现,中行4月24日通过官网发表的声明中提到“中行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那么原油宝到底是什么呢,是个产品?还是一项服务?
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暂无法把它准确的定位为产品或服务。因为它既不是简单的提供境外原油期货交易的金融服务,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理财产品,而更像是以产品形式虚拟了一个可以交易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所”平台,在这个平台内,投资者可以实现开户、交易、结算等期货交易所可以提供的绝大部分的操作,并扮演了类似做市商角色提供单边或双边报价,且充当交易对手的服务。与此同时,原油宝在境外交易所开立了期货交易账户,根据投资者的交易轧差后的产品账面持仓调整其在交易所的仓位,以对冲风险。
截至目前,很多文章已经从各个角度对原油宝事件提出了分析探讨,笔者仅就目前网络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为基础,从原油宝和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投资者与境外交易所无任何法律关系。因为,投资者既没有在芝商所开户,也没有在那里交易,更没有在那里有持仓。其账户、交易、资金均在中行原油宝内,所以投资者“穿仓”、“买油倒贴钱”、“补足保证金”都仅是与中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是中行和投资者不是金融产品投资关系,更多的是金融服务关系。因为,原油宝虽然以产品名义出现,但显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类的金融产品,而是提供了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交易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平台,更多的是服务。所以简单的套用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投资者认为并不合适。
三是中行与投资者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行并没有境外期货交易所的代理资质,原则上无权接受客户委托在境外交易所开展为客户开户、代理交易等业务。而关于中行类似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期货交易平台来开展此项服务,其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需进一步了解获悉更多原油宝咨询、信息和法律文件后,进一步探讨。
四是利益冲突问题值得关注。中行原油宝业务毫无疑问是中国银行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品种。因为其交易手续费、做市差价、保证金利差等收入是巨大的。同时在境外交易所也作出了对冲操作,可以说只要做好专业设计操作,保证投资者账面轧差后的持仓总数与产品在境外交易所的持仓数量一致,原油宝产品本身就不会有大风险。如不是本次CME忽然更改系统,认可负价格交易,加上时差和操作的同步性等问题,导致风险敞口变大,原油宝事件大概率不会发生。但,在事件发生后,目前未知中行对此是否有自营产品,中行自身有多大损失,这些损失是否会转移或影响到原油宝的投资者也不得而知。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投资者应引起重视。
鉴于目前一手信息获取有限,本次中行原油宝事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定性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无论如何,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问题是中行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宣传合规性问题。因为,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中,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收益。但,通过网络来源图片,我们可以看到,中行关于原油宝的宣传明显提到“收益率超过37%,仅仅用了5天”,这样的宣传口号,明显具有夸大优点的情形,强调超37%收益率的同时未明确任何产品风险(忽略风险)。此行为明显欠缺合规性,除存在监管合规风险外,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问题。简言之,即是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对于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是“卖者尽责”,这一点实践中也被视为是《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是一种特殊的诚信义务,是对卖方的约束。投资者适当性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充分且必要的披露义务,披露义务须以金融消费者(综合理性人)的认知为理解基础的方式告知。通过目前的网络信息来看,中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履行存在明显瑕疵。当然,具体认定有待投资者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资料和合同的客观情况进一步确认。
三、是否勤勉尽责做到保障投资者权益。据笔者了解,早在3月中旬,布伦特原油就跌破了30美元,引起媒体和投资者广泛议论。紧接着,4月8日,CME表示系统软件重新编程,以便处理能源相关金融工具的负价格;4月15日,CME继续提示,某些NYMEX能源期货合约可能以负或零交易价格结算的可能性。之后,4月8日,全球最大的ETF基金USO 进行WTI05合约移仓;4月14日工行、建行记账式原油WTI05合约移仓。但自4月8日至4月15日市场的一连串反应,和15日CME对负数交易的再次提示,中行皆未作出任何有效措施,这明显有违常理且不专业。那么问题来了,中行是否具备调整产品,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且适时采取必要风控措施保障投资者投资权益的行为?我们看到,中行原油宝产品介绍为“非杠杆交易”,而非杠杆交易的常规理解为以损失本金为最大损失,不会出现“倒欠”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基于原油宝非杠杆交易的说明,还是基于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机构对其产品和服务有事后监督以及及时止损职责,中行都有责任作出专业且及时的调整或应对,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
在此,笔者提请投资者投资理财时应充分应用自己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谨慎阅读所签署的各类文件和协议,必要时或大额投资时可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审阅相关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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