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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观点|伸向兄弟口袋的长手——关联企业间无息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及风险简析

中咨律师事务所|2021-03-05|阅读量:10452

导言:


由于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需要,实务中常出现关联企业之间、集团内部的各关联子公司之间相互无息拆借资金的情况,本文对关联企业间无息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法律风险以及税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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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效力分析


1.法律性质


关联企业间进行无息资金拆借,一方面,因其属于企业间资金短期让渡的行为,构成企业资金拆借;另一方面,因其属于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


2、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1]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2]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间借贷合法有效:首先,企业间借贷的目的应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借贷应是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而非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经常性的资金融通,即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次,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最后,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3、上市公司资金拆借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二)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因此,作为上市公司,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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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风险分析


(一)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4]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5]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如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则公司丧失自有资金使用、收益的权益;如利用公司贷款资金,则公司需承担额外的资金成本,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对出借方公司及出借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上述规定,一方面不再支持实际控制人以程序合规为由进行抗辩;另一方面,为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小股东可据此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无息资金拆借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确实造成了实质损害,则可能存在一定的涉诉风险。


(二)存在损害出借方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如上所述,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无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都可能对出借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进而则可能对出借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如出借方未能依据相关协议偿还债权人债务,则可能面临一定的违约风险及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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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的行为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况,应视同销售服务并缴纳6%的增值税。


如系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且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免征增值税。如要适用该规定,则必须满足企业集团内单位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且根据该通知,如要认定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之前,已经取得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2)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因此,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如双方属于企业集团内企业且借款发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可免征增值税;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该免税政策是否延续,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出台。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但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其中,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  


因此,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如被认定为是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但在实践中,多存在税务局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来判定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出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利息收入,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1]《民法典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民法典》

第84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法》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

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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